(2017)鄂038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义华与孙丹宏、李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华,孙丹宏,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28号申请人:李义华,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被申请人:孙丹宏,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汉族。被申请人:李春梅,女,生于1963年6月17日,汉族。(系孙丹宏妻子)本院在执行刘斌与孙丹宏、李春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保全裁定,已经对担保财产及被保全房屋予以保全。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财保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