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3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酷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3189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即使两被上诉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也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水渡石公司虽然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及经营地址均在上海市徐汇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即便在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应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二、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酷狗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水渡石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其地址为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水渡石公司、淘宝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