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边家芝与李士伟、许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家芝,李士伟,许记,许令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842号原告:边家芝,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士伟,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姚幸村李圩53-1户。被告:许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许令康,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边家芝与被告李士伟、许记、许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边家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边家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