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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边家芝与李士伟、许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家芝,李士伟,许记,许令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842号原告:边家芝,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士伟,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姚幸村李圩53-1户。被告:许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许令康,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边家芝与被告李士伟、许记、许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边家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边家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