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智平与朱士荣、俞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平,朱士荣,俞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913号原告:周智平,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康,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士荣,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俞惠民,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平诉被告朱士荣、俞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智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