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安柱与绛县横水镇爱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柱,绛县横水镇爱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9号申请人张安柱,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申请人绛县横水镇爱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喜群,该村委主任。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安柱与被执行人绛县横水镇爱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