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清怀与徐长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怀,徐长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115号申请人刘清怀,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渐佳、林结瑜,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徐长莲,女,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怀与被执行人方惠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番法执字第4267号,下称4267号案]中,刘清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徐长莲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下称314号判决),该判决确定方惠东对刘清怀负有债务。2015年,本院立案执行314号判决,即4267号案。2016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813号判决),判决:“被告徐长莲对(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惠东应向原告刘清怀退还45万元并向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3日至同年2月12日以15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12日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3月13起计至上述期限内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万元为计算基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后,徐长莲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终13644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3644号判决),判决驳回徐长莲上诉,维持813号判决。2017年4月20日,13644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刘清怀向本院申请追加徐长莲为4267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徐长莲对方惠东在314号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314号判决、813号判决、13644号判决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813号判决、13644号判决确认,方惠东在314号判决中应负担的债务为方惠东与徐长莲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清怀据此要求追加徐长莲为4267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徐长莲为(2015)穗番法执字第4267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徐长莲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与方惠东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刘清怀清偿(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方惠东应履行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