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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信博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博成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刘友芬胡春芳刘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148号原告: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九路石化宿舍1层。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东,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信博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B区9号115。法定代表人:王道伦。原告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博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信博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刘友芬人民陪审员胡春芳人民陪审员刘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汤西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