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海凤与杜文革、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海凤,杜文革,杜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1081号原告南海凤,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杜文革,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被告杜冰,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原告南海凤与被告杜文革、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文革、杜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海凤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200元(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本息合计35200元。被告杜文革、杜冰未出庭、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南海凤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南海凤举示的证据如下:证据A,欠据一份。拟证明2014年5月18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月利率2%,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的事实。杜文革、杜冰未出庭,无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A,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A,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关联,具��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杜文革、杜冰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由二被告出具欠据,逾期二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200元(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本息合计352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杜文革、杜冰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利息约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约定日期偿还欠款本息,现二被告未偿还。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共计352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文革、杜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欠原告南海凤款本息352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兰学印审判员 张玉晗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