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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697号原告宋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吕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