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697号原告宋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吕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