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张某某与徐某某、张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费1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给付执行款506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利息及一审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司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