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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张某某与徐某某、张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费1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给付执行款506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利息及一审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司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