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军辉与孟建宏、李岳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辉,孟建宏,李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军辉。被执行人孟建宏。被执行人李岳辉。申请执行人谢军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建宏、李岳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岳辉、孟建宏向申请执行人谢军辉支付各项损失费用152500元、受理费16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孟建宏、李岳辉名下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孟建宏、李岳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军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建宏、李岳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