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陈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03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南里×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陈某(身份证号:×××)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陈某承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