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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谯小进、朱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谯小进,朱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代表人:张银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华,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谯小进,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承华,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谯小进、朱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谯小进、朱承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4457.9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并要求对设定抵押房产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谯小进、朱承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410元、申请执行费341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对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城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并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之中。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谯小进先自行处置抵押房产,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全部利息。逾期未履行,则依法拍卖该房产。案件受理费2410元、申请执行费3417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锡生审判员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