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廖艳与韦宏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艳,韦宏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民初1018号原告:廖艳,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慧,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宏锦,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原告廖艳与被告韦宏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湾、吕子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宏锦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原系银行工作人员。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7年1月12日借款7万元,约定于2017年2月12日还款;2017年1月17日借款7万元,约定于2017年2月17日还款;2017年2月4日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7年3月4日还款;2017年2月21日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7年2月26日还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韦宏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韦宏锦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条》4份,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借贷关系之间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7年1月12日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12日止;2017年1月17日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7年2月4日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3月4日止;2017年2月21日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6日止。以上借贷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均于借款当日以现金交付的形式履行了交付义务。还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韦宏锦向原告廖艳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借条》上有被告韦宏锦的签字、捺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韦宏锦应依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至今未进行清偿,原告请求被告韦宏锦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韦宏锦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宏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廖艳借款本金17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宏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兰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