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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秀花与赵凤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花,赵凤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字第1419号原告:吴秀花。被告:赵凤彬。原告吴秀花与被告赵凤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寿跃人民陪审员  郭光兰人民陪审员  郭海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