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秀花与赵凤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花,赵凤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字第1419号原告:吴秀花。被告:赵凤彬。原告吴秀花与被告赵凤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寿跃人民陪审员 郭光兰人民陪审员 郭海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