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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阳华与李春见、常熟市新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华,李春见,常熟市新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866号原告:赵阳华,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一,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见,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常熟市新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常熟市青墩塘路188号B区二幢217。法定代表人:强正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敏,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阳华诉被告李春见、常熟市新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阳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见、常熟市新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