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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002号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翠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高俊平(实习),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瑾,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