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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龙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52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龙,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李龙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龙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李龙系阜阳市宇虹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公司)的股东,宇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自然与公司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影响股东的财产权益。且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研究,也未通知各股东,只是由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的印章,签署所谓的担保协议,侵犯了李龙作为股东的身份权。故李龙与本案有重大利益关系,属于本案第三人的范围。2、李龙已经提交了调解书错误的证据。李龙一审提交的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情况说明,载明宇虹公司在2010年4月23日向汇通公司借款时将其印章交给汇通公司代管。在公司印章代管之后,相关担保行为或者签署调解授权时使用的印章,并不是宇虹公司的真实印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李龙申请撤销的是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诉调字第00001号案民事调解书,该案系原告任军与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宇虹公司及王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方面,李龙对该案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显然不具独立的请求权,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一方面,李龙虽系该案被告之一的宇虹公司股东,但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独立,公司责任承担与股东个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龙亦不是该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李龙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徽审 判 员  张如果审 判 员  吕巍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夏 敏书 记 员  姚 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