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与大冶市陈贵镇移胜农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陈贵镇移胜农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77号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雷新水,局长。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移胜农庄,住所地:大冶市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移胜农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违法占地后,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察,查清了其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2017年4月6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冶土资执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5平方米土地;二、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84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69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7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就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移胜农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移胜农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移胜农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玉晖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