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灯刚与刘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灯刚,刘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228号原告:刘灯刚,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刘畅,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刘灯刚与被告刘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张宗清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