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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倪金荣与郝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金荣,郝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倪金荣,女,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郝如梅,女,1948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金荣与被执行人郝如梅民间借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4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7500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交执行费50元。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445号民事调解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