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望兰与李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望兰,李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917号原告:黄望兰,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代理人:程奕,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婷婷,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长洪,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黄望兰为与被告李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借款150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与被告系同乡。2016年8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黄望兰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仅归还原告5000元,尚欠原告15000元,引起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望兰借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借款150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李长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