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全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6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全,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宜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邓衍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全利用担任天津市金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员的便利条件,在向沈阳发货后,以多报销运费的方式多次非法侵占天津市金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共计83790元。现被告人王全的家属已将上述全部款项退赔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全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单位的出具的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证明、被侵吞款项的明细材料及谅解书,身份户籍证明材料,证人张某2、于某、林某、张某1、马某、崔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共计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属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表示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之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壮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