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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林东与严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东,严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45号之一原告:刘林东,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严福来,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刘林东诉被告严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林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计984元,由原告刘林东负担。审 判 长  陆雪莹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妙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