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林东与严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东,严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45号之一原告:刘林东,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严福来,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刘林东诉被告严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林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计984元,由原告刘林东负担。审 判 长 陆雪莹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妙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