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5号之二原告: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沙井旱塘路7号11栋1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蒙汗英,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和平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纪青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慧敏,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2588.5元,由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