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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英与被告西安市鑫三环物流有限公司、权少峰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英,西安市鑫三环物流有限公司,权少峰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797号原告朱建英,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敏娜,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鑫三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郑家寺金江物流3排1-2号。注册号610135100010124。法定代表人王聪。被告权少峰,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英与被告西安市鑫三环物流有限公司、权少峰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曹英萍审 判 员  韩 霞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