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与展如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展如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64号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00228082058,住济宁市金宇路西59号。法定代表人:朱夫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顺、梁英慧,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如峰,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传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展如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