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艳华、农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华,农华胜,黄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华,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农华胜,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黄斯娜,女,1978年8月5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61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农华胜、黄斯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农华胜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也无车辆、房产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斯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有存款18245.81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斯娜的银行存款18200元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后经本院多次做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农华胜于2017年6月2日履行2000元,2017年6月30日履行2000元,余下款项未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农华胜的工资收入存款账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农华胜的工资收入存款账户已被冻结,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61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