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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547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王锐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王锐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547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66898550U),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锐丰,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住海门市。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王锐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