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71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幼儿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