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贾学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学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4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学彬,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新兴村申连贵屯。200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学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学彬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小区9栋1单元101室被害人曲学平家中,盗走惠普HP8710W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宝路华牌手表一只、云烟软真品5盒(价值100元)。2、同年7月16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富康城小区B51栋3单元102室被害人孙玉花家中,盗走女士粉红色短款卡腰貂皮大衣1件(价值4000元)、女士白色半长款貂皮大衣1件(价值3500元)。3、同年9月28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新区D区2栋6单元101室被害人周永亮经营的福来仓买中,盗走白沙香烟2盒(价值14.40元)、酷派7295+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600元)。4、2015年4月20日,贾学彬伙同高永海(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湖滨绿茵小区5栋1单元101室被害人安晓霞家中,盗走东北虎牌女士短款貂皮大衣1件(价值2000元)、东北虎牌棕色女士貂皮大衣1件(价值2500元)、东北虎牌黑色男士貂皮大衣1件(价值8000元)、ipad-1-16G平板电脑1台(价值350元)、绿色玉镯子1个、电动刮胡刀1个。5、2016年10月24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湖滨绿茵小区高8栋1单元102室被害人王子生家中,盗走苹果IPHONE-5S移动电话1台(价值500元)、现金1000元。6、同年11月29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美域江岛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被害人林惠平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7、2017年1月21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海富漫香林小区6栋1单元101室被害人杜秉才家中,盗走硬中华烟10盒(价值450元)、扁盒5支装中华烟10盒(价值150元)、天子烟5盒(价值100元)、手机2部。8、同年2月9日19时许,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一机路186号被害人马洪涛经营的广源仓买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4000元,软中华烟1盒(价值58.3元)。硬中华烟1盒(价值38.16元)、贵烟跨越6盒(价值146.28元)、南京十二钗烟6盒(价值人民币146.28元)。9、同年2月6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新怡园小区13栋3单元102室被害人李文敏家中,盗走IPHONE(苹果)3-16G移动电话1台(价值50元)、DELL(戴尔)PP19S型号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00元)。10、同年2月16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A区15号别墅被害人段景帆家中,盗走索尼牌PCG-8Q5P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学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贾学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小区9栋1单元101室被害人曲学平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惠普HP8710W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宝路华牌手表一只、云烟软真品5盒(价值100元)。所盗赃物香烟、手表被其使用,赃物笔记本电脑经销赃得赃款200元,被其挥霍。2、同年7月16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富康城小区B51栋3单元102室被害人孙玉花家中,趁家中无人,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女士粉红色短款卡腰貂皮大衣1件(价值4000元)、女士白色半长款貂皮大衣1件(价值3500元)。赃物被其销赃得款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3、同年9月28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新区D区2栋6单元101室被害人周永亮经营的福来仓买中,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走白沙香烟2盒(价值14.40元)、酷派7295+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600元)。所盗赃物经销赃得赃款100元,被其挥霍。4、2015年4月20日,贾学彬伙同高永海(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湖滨绿茵小区5栋1单元101室被害人安晓霞家中,趁室内无人,撬开窗户二人进入室内,盗走东北虎牌女士短款貂皮大衣1件(价值2000元)、东北虎牌棕色女士貂皮大衣1件(价值2500元)、东北虎牌黑色男士貂皮大衣1件(价值8000元)、ipad-1-16G平板电脑1台(价值350元)、绿色玉镯子1个、电动刮胡刀1个。部分赃物销赃后得赃款2000元,被其挥霍。5、2016年10月24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湖滨绿茵小区高8栋1单元102室被害人王子生家中,趁室内无人,撬开窗户进入室内,盗走苹果IPHONE-5S移动电话1台(价值500元)、现金1000元。赃物经销赃得赃款200元,赃款被其挥霍。6、同年11月29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美域江岛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被害人林惠平家中,趁室内无人,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00元。赃款被其挥霍。7、2017年1月21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海富漫香林小区6栋1单元101室被害人杜秉才家中,趁室内无人,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硬中华烟10盒(价值450元)、扁盒5支装中华烟10盒(价值150元)、天子烟5盒(价值100元)、手机2部。赃物被其使用。8、同年2月9日19时许,贾学彬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一机路186号被害人马洪涛经营的广源仓买内,趁室内无人,盗走收银台内现金4000元,软中华烟1盒(价值58.3元)。硬中华烟1盒(价值38.16元)、贵烟跨越6盒(价值146.28元)、南京十二钗烟6盒(价值人民币146.28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使用。9、同年2月6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新怡园小区13栋3单元102室被害人李文敏家中,趁室内无人,撬开阳台门进入室内,盗走IPHONE(苹果)3-16G移动电话1台(价值50元)、DELL(戴尔)PP19S型号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00元)。赃物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10、同年2月16日,贾学彬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A区15号别墅被害人段景帆家中,趁室内无人,撬开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索尼牌PCG-8Q5P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00元),赃物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综上,被告人贾学彬共盗窃10起,盗窃数额共计30903.42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于2017年2月15日将贾学彬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多起犯罪,并检举了同案犯高永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扣押赃物手机1部、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3、被害人曲学平、马洪涛、孙玉花、周永亮、安晓霞、王子生、林惠平、杜秉才、李文敏、段景帆的陈述;4、证人曲正、田凤丽、赵艳杰、谷向文的证言;5、被告人贾学彬的供述;6、曲学平家被盗现场照片及赃物的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9、被告人贾学彬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学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能检举同案犯,具有坦白情节,并部分退赃,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学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二、本案扣押IPHONE(苹果)3-16G移动电话1台、DELL(戴尔)PP19S型号笔记本电脑1台,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李文敏;扣押的索尼牌PCG-8Q5P笔记本电脑1台,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段景帆。三、责令被告人贾学彬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曲学平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孙玉花人民币7500元、退赔被害人周永亮人民币614.4元、退赔被害人安晓霞人民币12850元、退赔被害人王子生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林惠平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杜秉才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马洪涛人民币4389.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静波人民陪审员 吕淑艳人民陪审员 岳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