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5民初字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肖凤臣、王明芬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肖凤臣,王明芬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字3005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喜,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辽中区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铁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肖凤臣,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明芬,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肖凤臣、王明芬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