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学春、张凤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宋学春,张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戴军。被执行人宋学春。被执行人张凤杰。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学春、张凤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执监246号执行裁定书、(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3936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代偿款柒拾万捌仟零肆拾捌元五角贰分、违约金为贰拾壹万元整、利息为贰拾玖万肆仟捌佰捌拾伍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和车辆咱不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论:终结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393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