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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冠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冠旭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45号罪犯杨冠旭,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冠旭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之“伪基站”设备一套,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2015年9月17日调入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冠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冠旭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桥等地,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推广短信,造成24604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罪犯杨冠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2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冠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冠旭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