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玉芳、苏国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芳,苏国领,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又名XX),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苏国领(又名苏民)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王玉芳(又名XX)诉苏国领(又名苏民)、刘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又名XX)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