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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柯滨与南阳市融侨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柯滨,南阳市融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杨柯滨被执行人:南阳市融侨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柯滨与被执行南阳市融侨家具有限公司为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万欣审判员  张莹莹审判员  汪 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