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3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李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李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李单,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李单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夏碧梅审 判 员  何凡夫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