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赵玉刚与王文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刚,王文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858号原告:赵玉刚,农民。被告:王文辉,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英,迁安市新世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玉刚与被告王文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玉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赵玉刚负担。审判员李立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潘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