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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逢时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逢时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87号逢胜大厦3001号。法定代表人冯绵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小燕,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逢时幼儿园,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逢时花园内。负责人翟敏淇,园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城区逢时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支付人民币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完毕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27日支付人民币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