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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方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琼01刑更15号罪犯方旭,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学文化,捕前系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枝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部职员,捕前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乡利阳村017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旭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方旭于2015年7月24日入监服刑。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方旭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海口狱假字第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退回海南省海口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