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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918号原告: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09238161,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维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武,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请为履行合同纠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地一百五十四条地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