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汉阴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阴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村民委员会,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阴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法定代表人:孙天勇,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法定代表人:邹君华,系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法定代表人:冯立奎,系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汉阴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1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汉阴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最后盖章是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该地为实际的合同签订地。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陕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和拆运地上建筑物、设备两项涉及金额高达四千多万元以上,本案应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或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同中约定签订地为汉阴县双乳镇政府,该合同签订地已确认为汉阴县双乳镇,且该租赁合同已部分履行。原告依法选择向合同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的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解除合同、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请求判决上诉人支付租金仅2万元整(20000.00元),其诉讼标的额不违反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所提本案所涉的标的额1000万以上,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化冬审判员  张忠全审判员  邓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礼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