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苏某,苏吉馨,王燕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汉族,桂林市环城北二路46号桂花园小区1栋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苏吉馨,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王燕琼,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执行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苏吉馨、王燕琼、苏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 捷审判员 周穆奕审判员 黄克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