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122白广均与吴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均,吴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122号原告:白广均,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吴敏,男,42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广均与被告吴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广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广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广均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