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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李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李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857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横县。被告:李亚光,男,汉族,1989年8月31日出生,住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李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 判 长  龙如宏人民陪审员  雷寒东人民陪审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