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李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李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857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横县。被告:李亚光,男,汉族,1989年8月31日出生,住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李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 判 长 龙如宏人民陪审员 雷寒东人民陪审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