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龙岩市新罗区欢聚国葳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龙岩市新罗区欢聚国葳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负责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晓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欢聚国葳娱乐城,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溪路4号国葳广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D。法定代表人:王俊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会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欢聚国葳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欢聚国葳娱乐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欢聚国葳娱乐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欢聚国葳娱乐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欢聚��葳娱乐城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长生审判员 王乔金审判员 廖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