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336号罪犯王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营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9月献血获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