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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于2016年11月21日对被告人李某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伊胜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自2016年年初至被查获之日间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将香烟倒手卖到黄州、辽宁、江苏等地的商户,在侦办该案过程中,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依法扣押李某准备销售到外地的152条硬盒红金龙爱你牌香烟、125条硬盒红盖南京牌香烟、6条硬盒黄鹤楼牌1916香烟,后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查获的香烟为真品香烟,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中非法销售的香烟价值为94152.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将自己从鄂州一男子处按345元/条、860元/条的价格购进硬盒黄鹤楼珍品、1916香烟后,将30条硬盒黄鹤楼珍品香烟销售按350元/条的价格、25条黄鹤楼1916硬盒香烟按860元/条的价格分2次销售给黄州汪某1经营的金家上城副食店,两次卖得烟款共计32125元。2、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从黄州宝塔小区对面的副食店购买30条哈德门香烟,后按36元/条的价格卖给黄州汪某1经营的副食店。共计烟款1080元,因被告人李某之前欠汪某1烟款,故这次1080元钱抵扣欠汪某1的烟款。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按照345元/条的价格从鄂州一男子处购卖硬盒黄鹤楼珍品香烟共计80条,后按350元/条的价格分多次将该80条香烟卖掉给黄州红卫某陈某2、漆某夫妻经营的瑞丰副食店,被告人李某共计卖得烟款28000元。4、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拿着4条硬盒黄鹤楼1916牌香烟到西湖二路君悦烟酒店找到老板熊某准备按850元/条的价格将该4条香烟卖出价给熊某用于抵扣之前从熊某处赊购的香烟货款。熊某查验硬盒黄鹤楼1916牌香烟真伪后按850元/条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处收购了该4条香烟,扣除被告人李某之前欠款后支付李某大约500元。5、被告人李某2016年11月初多次从黄州金家上城副食店老板汪某1处、函辉路副食店老板何某、邵某处以及西湖二路土管局旁的副食店老板熊某处购进红某爱你牌香烟共计152条和南京牌香烟125条,准备销往外地,外地商户收到卷烟后才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货款转至李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或者中国招商银行卡内。红某爱你牌香烟收购价为76.3元/条,南京牌香烟收购价为102.8元/条。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李某的时候发现他正准备通过韵达快递将152条红某爱你牌香烟和125条硬盒红盖南京牌香烟发往江苏连云港、辽宁鞍山、浙江金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多次将香烟倒手卖掉到黄州、河南、辽宁、江苏等地的商户,数额达9415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表示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家庭较困难本人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1、证人陈某1、汪某1、熊某的证言,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3、书证、户籍信息、证明、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入库申请表、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报案材料、4、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152条红金龙(硬蓝爱你)香烟、125条硬盒南京(红)香烟、6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馨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