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钟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钟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被执行人钟文华,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钟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1份《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1份《执行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申请执行人请求结案,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