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6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雷月俄、邓杨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月俄,邓杨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84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月俄,女,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杨春,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玉,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于,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新城区海逸盛世桃园松岗中心商城D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9484512。法定代表人:杨秀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鹏,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该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雷月俄、邓杨春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雷月俄、邓杨春于2017年7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月俄、邓杨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86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雷月俄、邓杨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29.72元,减半收取2164.86元,由雷月俄、邓杨春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长 吴健南审 判 员 姜欣欣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雪碧 百度搜索“”